1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;
2、毕业生在《就业协议书》上签署意见后,将《就业协议书》交给接收单位,接收单位填写接收意见、签字盖章,并上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盖章;
3、凡与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广东、厦门等地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生,派遣依据除《就业协议书》外,还须附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审批表方可;
4、毕业生将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交到学院(系)里登记盖学院(系)公章后,将协议书交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。学校根据《就业协议书》签署学校意见并盖公章,以此做就业派遣计划;
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盖章,毕业生需在协议书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,并用水笔填写用人单位名称,学校予以先盖章。
5、学校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审批,通过后开具就业报到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