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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荐表、协议书补办程序
2017-07-05 18:38:24 来源: 作者: 【 】 浏览:2

毕业生就业协议书(以下简称协议书)是用于确定就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,是毕业生派遣的依据;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时的重要证明材料。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协议书、就业推荐表的使用与管理,特别是做好就业解约与补办协议书的有关工作,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,特制定本办法:

第一章就业协议书

第一条协议书一式四份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院、省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,学院按毕业生生源情况发放协议书,学校依据学生学号对毕业生的签约进行管理。协议书每年10月左右发放,委培生、定向生(含在职生)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生不发放协议书。

第二条协议书按学号下发给应届毕业生,每人只有一套(一式四份),对号到人。毕业生要慎重签约,不要轻易违约。毕业生的违约行为将损害本人,学院及学校在用人单位中的信誉,影响后续毕业生的就业渠道。

第三条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(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),该协议书立即生效(不论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是否盖章)。毕业生因自身原因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就业协议,需按照规定办理解约手续。

第四条已签订协议书,又考取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或录取为公务员、选调生、村官等地方项目的毕业生,在原单位出面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说明后,将公函(或解约函)原件交给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,学校不作为违约处理。

第五条要求解约的毕业生,须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公函(或解约函),并填写《闽南师范大学毕业生补办协议书、推荐表申请表》,该申请表由所在学院辅导员、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,并提交协议书原件到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,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审核无误后发放新协议书。

第六条若毕业生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慎遗失协议书,须填写《闽南师范大学毕业生补办协议书、推荐表申请表》,并由学院辅导员及院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,并在学院网站及校就业创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用人单位、老师和同学等未提出异议的,公示结束予以补发。

第七条若毕业生隐瞒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,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,将按照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。对于伪造协议书、私制公章的,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;触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二章就业推荐表

第八条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就业提供的证明材料,原则上每人一份,委培生、定向生(含在职生)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生一般不发放就业推荐表。

第九条就业推荐表由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提供电子版,各学院指导毕业生填写,填写完整后,由学院审核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,以学院为单位到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科盖章。

第十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不慎遗失,须填写《闽南师范大学毕业生补办协议书、推荐表申请表》,并由学院辅导员及院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,到招生就业处就业科补办。

第三章附则

第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招生就业处。
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学校原有的就业协议书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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